原告:巨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国宾,理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地址:巨某某城建设北大街东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锋,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鹏,员工。
被告:袁超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行,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巨某某。
被告:邢台重基轧辊有限公司。
住所地巨某某黄巾大道与定魏线交叉口北行8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宇。
巨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台重基轧辊有限公司、袁超敏、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巨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巨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兴民
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
人民陪审员 武景华
书记员: 张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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