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巨贸仪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昌盛,黑龙江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二十一世纪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电子信息产业园6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MICHAELLEEYING,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忠欣,黑龙江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巨贸仪器(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巨贸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二十一世纪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巨贸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琳、杨昌盛,被上诉人能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忠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上诉人巨贸公司是否为被上诉人能源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了安装调试;2、上诉人巨贸公司为被上诉人能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合格;3、对于被上诉人能源公司的损失,上诉人巨贸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上诉人巨贸公司与被上诉人能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该“步入式大型环境测试系统”设备是由多个电机、压缩机、传感器、电磁阀、继电器以及加湿、冷冻、送风循环、控制等多个系统组成,对精确度、灵敏度要求较高,被上诉人能源公司作为使用者是不应具备安装、调试这一技术能力的,同时,该设备的运转是由微电脑控制的,被上诉人能源公司在不掌握预先编排、设置电脑程序的情况下,对该设备也是无法使用的,结合一审中证人韩某乙的证言分析来看,上诉人巨贸公司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了安装调式这一事实是成立的,故上诉人巨贸公司称一直没有将提供的产品给被上诉人进行调试,双方也没有对产品进行最后的验收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被上诉人能源公司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的结论为:“环境测试系统目前不能有效的控制湿度,已不能正常工作”由于对交货时的产品质量已无法进行鉴定,故虽然该报告未对产品到货时的质量作出认定,但对该产品有效的控制湿度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作出了认定,同时,上诉人巨贸公司又未能就该检测报告所认定的质量问题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上诉人巨贸公司称提供给被上诉人能源公司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上诉人巨贸公司提供给被上诉人能源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有效的控制湿度,因此导致被上诉人能源公司在使用该套设备为韩国SGE株式会社加工生产的节电器出现质量问题,加工生产的节电器被韩国SGE株式会社退回,并对韩方的损失进行了实际赔偿。由于上诉人巨贸公司提供给被上诉人能源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对被上诉人能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安德伟
审判员 王秋实
代理审判员 张泽常
书记员: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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