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凤黔,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李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李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某、李静、李元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巨某某到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俊元
书记员: 王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