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力集团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某县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星。
委托代理人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巨力集团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某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巨力集团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巨力集团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巨力集团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巨力集团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硕 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书记员: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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