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丽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某。被告: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傅某某、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计55900元,由巨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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