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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
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
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海金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蒋震晖,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海金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电梯公司)与被告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友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电梯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贺宏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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