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
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
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海金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蒋震晖,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建设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海金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电梯公司)与被告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友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电梯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贺宏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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