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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诉丁某、熊某某、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云某某曾店镇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左某
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丁某
熊某某
张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
云某某曾店镇卫生院

原告左某。
委托代理人周红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丁某,系受害人熊虎之妻。
被告熊某某,系受害人熊虎之父。
被告张某某,系受害人熊虎之母。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8号西塔楼10楼。
负责人余国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告云某某曾店镇卫生院。住所地:云某某曾店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施飞,该卫生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丁某、被告熊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被告云某某曾店镇卫生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4年11月10日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按保险限额先行全额赔偿本事故另案受害人620000元保险金,其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诉请;其又于2014年11月25日,以其与被告云某某曾店镇卫生院就赔偿事宜正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莺
审判员:袁刚
审判员:褚么庭

书记员:兰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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