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锅林
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某
原告:左锅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委托人姓名: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受理原告左锅林诉被告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左锅林诉称,2008年10月2日,石家庄志诚华府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与石家庄市长安登科租赁站左锅林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该工程所使用的成套模板、架管、附件等从原告处租赁,并约定了租赁的价格等,合同加盖了石家庄市长安区登科租赁站合同专用章及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志诚华府项目部印章。该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特约藁城市人民法院裁决处理。2010年5月12日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5月12日变更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原告左锅林将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实属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左锅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5月12日变更为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原告左锅林将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实属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左锅林的起诉。
审判长:陈存利
审判员:张增志
审判员:郝路祥
书记员:马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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