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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左某某
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王新(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余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沈昌学

原告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琼楼、王新,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桂乡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定均,桂乡置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剑。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下称建行咸宁分行)。
代表人刘志伟。
委托代理人沈昌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桂乡置业公司、第三人建行咸宁公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仲民

书记员:曾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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