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
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王新(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余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沈昌学
原告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琼楼、王新,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桂乡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定均,桂乡置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剑。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下称建行咸宁分行)。
代表人刘志伟。
委托代理人沈昌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桂乡置业公司、第三人建行咸宁公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仲民
书记员:曾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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