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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郑某某、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增中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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