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增中
书记员:曹立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