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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灵某某宏升商贸有限公司、唐某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左某某
左东昇
高伟(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
灵某某宏升商贸有限公司
李金萍
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唐某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左某某,系灵某某中山建筑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左东昇。
委托代理人高伟,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宏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某某陈庄镇供销社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兆艳,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金萍,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新华西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艳,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彬,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灵某某宏升商贸有限公司、唐某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某某诉称,2007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灵某某宏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陈庄商贸城城建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质量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向被告进行了工程交付,经被告验收合格,并进行公开销售。
截止2010年12月2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3.2万元,尚有290多万元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费尚未支付。
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后被告宏升公司人去楼空,无奈之下对其所有的陈庄商贸多套房产上锁,并派专人进行看管至今。
期间原告多次前往宏升公司在唐某的总公司即被告唐某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均未得到合理答复。
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等损失共计2901699.1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左某某为证实其主张举证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以证实工程存在;
2、电话录音两份,证实被告欠工程款事实存在;
3、照片五张,证实被告宏升公司人去楼空,原告陈庄商贸多套房产上锁,并派专人看管至今;
4、停工损失费用索赔报表,以证实原告的停工损失;
5、建设工程决算书一份,以证实工程款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等损失,虽提供上述证据,但不能证实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原告左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等损失,虽提供上述证据,但不能证实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原告左某某。

审判长:辛卉
审判员:曹云社
审判员:周哲哲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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