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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与蔡某某、陈如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洋,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湖北办事处柳林村,现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万科嘉园三期6栋/单元3层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申请人:陈如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现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万科嘉园三期6栋/单元3层4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左某诉被申请人蔡某某、被申请人陈如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左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蔡某某、被申请人陈如月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万科嘉园三期6栋/单元3层4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20111018013GB00001F00060049]的房屋所有权。为此担保人毕国言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R地块宁康园凯旋苑60栋1单元40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蔡某某、被申请人陈如月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万科嘉园三期6栋/单元3层4号[不动产单元号:420111018013GB00001F00060049]的房屋所有权;
二、查封担保人毕国言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R地块宁康园凯旋苑60栋1单元40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炼
人民陪审员 宋良伟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赵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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