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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1日,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左某某借款50000元,款项交付后,孙某某向左某某出具了借据,约定2014年10月10日前返还借款,逾期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十支付违约金。逾期后被告未还款。
被告孙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据、证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且款项已交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左某某借款50000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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