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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林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杰(系林某某弟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负责人:冯贤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司利国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被告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左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冯贤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29000.00元、交通费3000.00元、车辆贬值费20000.00元、误工费2000.00元,合计5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7日14时42分许,被告林某某驾驶蒙DJB08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广高速承德方向金山岭服务区时,与白景军驾驶原告所有的京PN6K96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导致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滦平大队认定,林某某负全部责任,白景军无责任。现对原告损失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作为京PN6K96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被告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任。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责任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蒙DJB08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依法应由责任方根据各自责任比例承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原告主张过高、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的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左某某车辆修理费2000.00元,交通费3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7000.00元,合计293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被告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利国

书记员:张月 民事判决书附页 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同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或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上诉费,二审上诉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不能按期预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一方为公民的为二年之内,双方均为法人的为一年之内,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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