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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左某某
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魏家军

原告左某某,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北山路18号,。
负责人苗建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家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左某某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友山

书记员:张晓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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