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年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苏毅,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黄年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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