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左某书诉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左某书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甄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雷静(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左某书,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书诉被告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左某书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书的委托代理人雷文魁,被告甄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此事故经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认定,被告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误工费根据原告左某书提供的劳动合同、灵寿县忽冻鬃毛厂的证明,本院参照原告左某书提交的工资证明据其伤情按120天计算为2600元/月÷30天×120天=10400元。原告左某书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9456.07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保额20万元,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左某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9456.07元。原告左某书请求的二次手术费用可待实际发生、残疾赔偿金可待评定后另行起诉。原告左某书请求赔偿电动车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左某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9456.07元。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此事故经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认定,被告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误工费根据原告左某书提供的劳动合同、灵寿县忽冻鬃毛厂的证明,本院参照原告左某书提交的工资证明据其伤情按120天计算为2600元/月÷30天×120天=10400元。原告左某书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9456.07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保额20万元,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左某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9456.07元。原告左某书请求的二次手术费用可待实际发生、残疾赔偿金可待评定后另行起诉。原告左某书请求赔偿电动车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左某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9456.07元。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甄某某承担。

审判长:武建丽

书记员:唐珍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