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教师,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左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代理人殷玥,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鄂0203民初1082-1号
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5、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梅雨轩位于黄石港区交通路129-21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在银行账户存款185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梅
书记员: 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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