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清雾。
原告:左欣怡。
法定代理人:左清雾。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蜻,上海融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上海融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清雾、左欣怡与被告中建信控股集团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左清雾、左欣怡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左清雾、左欣怡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清雾、左欣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原告左清雾、左欣怡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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