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左某某因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施建跃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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