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波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
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
原告徐惠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农民,住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徐其江,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沫,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居民,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居民,住孝感市孝南区。系被告左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潘智文,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波林、左某某、徐惠珍与被告左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波林、左某某、徐惠珍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波林、左某某、徐惠珍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波林、左某某、徐惠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左波林、左某某、徐惠珍负担。
审判长 涂晓玲
审判员 田昕
审判员 高帮增
书记员: 董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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