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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陈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左某某
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左某某,曾用名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左某某)诉被告陈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左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左某某(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左某某(左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
审判员:柳翠红
审判员:罗火东

书记员:欧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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