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福民,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原告赵迎宝,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原告共计原肇东县新城制砖厂74名职工(原告名单附表)。
诉讼代表人黄德仁,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诉讼代表人李云凯,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诉讼代表人于万龙,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孙志文,职业法律工作者,现住肇东市。
被告肇东市肇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柴绍耕,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景山,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
原告左福民等74人诉肇东市肇东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景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焦点主要是砖厂财产是砖厂集体所有还是乡镇集体所有。根据三方当事人举证,从砖厂的建立、承包给他人经营,直至转让始终是被告在管理。另外此争议土地经三级政府调查核实均确认争议土地是乡镇集体所有,所以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转让协议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行使撤销权也超过了法定期限。况且此争议的土地已于2009年绥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给了银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7,25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军 代理审判员 李东徽 人民陪审员 孙东升
书记员:王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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