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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聂某某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乾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俄罗斯族,哈尔滨医科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教街64号1单元401室。

再审申请人左惠荣与被申请人聂乾坤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左惠荣称,一、二审判决以双方当事人均不进行价格鉴定为由,判决双方当事人各享有争议之房的一半产权错误,请求对该房进行鉴定评估,按评估价给付折价款。
聂乾坤未出庭。

本院认为,聂乾坤与被继承人聂少杰系父子关系,左惠荣与聂少杰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24日,聂少杰病逝。聂少杰生前留有一套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21号的房产,系聂少杰与左惠荣的共同财产。一、二审判决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定争议之房及房屋租金由双方当事人平均继承并无不当。关于左惠荣提出要求分得全部争议之房,按照比例给付聂乾坤房屋折价款的问题,聂乾坤提出的房屋价款,左惠荣不予认可;聂乾坤给付的房屋折价款高于左惠荣给出的房屋折价款,左惠荣也不同意,在一、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均未提出对争议之房的价值进行司法评估,一、二审判决考虑该房正在出租,房屋属历史性建筑,确认双方当事人各享有房屋一半产权并无不当。
综上,左惠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左惠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张玉凤 审判员  徐 辉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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