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左某某(系原告李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新闸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达,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安(系被告关某某之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李任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关某某、李任安,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徐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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