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运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技师学院教师,住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金某之子。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太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左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左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运红,张之喜,被上诉人金某、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太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左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詹君健
审判员 周 鑫
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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