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
杨某某
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据是上诉人书写,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该欠据,因此上诉人关于该欠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不成立。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欠据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及时偿还所借款项。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0元,由上诉人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据是上诉人书写,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该欠据,因此上诉人关于该欠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不成立。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欠据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及时偿还所借款项。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0元,由上诉人左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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