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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诉张领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左某某
张领军
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左某某,男,住望都县。
被告张领军,男,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领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响宇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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