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明春,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君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左明春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君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明春申请再审称,其在君迎公司上班时是有考勤的,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工资,存在加班工资差额,故君迎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原判有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左明春与君迎公司一致确认双方约定左明春每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每月休息一天,故该工资包含左明春在每月休息一天的情况下,每天八小时应得的薪酬。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判依此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因此,左明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左明春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胡宗英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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