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厂回族自治县京润酒业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大厂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韦烨,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京润酒业饮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史铁军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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