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富锦市。
第三人:佳木斯众融信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桥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海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马言、第三人佳木斯众融信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左某某于2018年9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左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德民
人民陪审员 秦娜
人民陪审员 于开洋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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