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第三人:黑龙江德帮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B栋10层。
法定代表人:于亚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黑龙江德帮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左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隋毅
书记员: 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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