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红,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霞,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人左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杜某名下位于邯郸县309国道2号香兰雅居×栋×单元1××号房产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左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2018年1月9日,邯郸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杜某名下位于邯郸县309国道2号香兰雅居×栋×单元1××号房产的相关手续(保全其中价值323262元)。案件申请费2136元,由申请人左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丽霞
书记员:田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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