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
丁某某
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宁某某
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
原告左某某,女,住望都县。
原告丁某某,男,住望都县。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宋福进,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男,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丁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丁某某以诉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响宇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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