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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阳原县西城镇联营建材厂联营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西城镇联营建材厂,住所地东关村东地摊。法定代表人:闫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左某某与阳原县西城镇联营建材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左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贵新

书记员:史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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