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高健,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韩卉(高健之妻),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韩秀娟(高健之妻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30号。
委托代理人吴兆军,系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高健、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左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佟丰
书记员: 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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