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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高健、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谦,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高健、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左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英飞

书记员:任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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