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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春诉黄某名、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某出租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马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左大春
董仕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黄某名
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某出租车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邱雨沫

原告左大春。
委托代理人董仕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黄某名。
被告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某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月,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17号。
负责人刘加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领文书,代为上诉。
被告马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第二高级中学旁边。
委托代理人邱雨沫,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大春诉被告黄某名、安陆市富某金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某出租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马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大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大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左大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左大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大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左大春负担。

审判长:沈彪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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