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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厚生诉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董辉(北京泽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76814675-2。
法定代表人张立栋。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9号。
委托代理人董辉,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厚生诉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厚生的委托代理人尹建军,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左厚生与原沧州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商铺买卖合同和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上述合同订立后,原沧州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按商铺购置款的8%向原告支付租金即回报款,期满三年后,该公司在2009年被工商部门注销,由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出具商户售货发票,进行物业管理,同时,按商铺购置价款的8%向原告实际支付租金即回报款。现因经营问题被告单方通知原告等业主降低回报率为5%,原告对此有异议,诉求被告仍按8%计算向原告支付差额款并承担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是按8%计算租金回报款支付给原告,但原、被告在原沧州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后并未重新补签书面的租赁合同,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并非商铺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合同主体,因此原商铺租赁合同内容并不能约束被告,原、被告之间形成口头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依法均可以随时解除这种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租金差额126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33598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左厚生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49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额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左厚生与原沧州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商铺买卖合同和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上述合同订立后,原沧州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按商铺购置款的8%向原告支付租金即回报款,期满三年后,该公司在2009年被工商部门注销,由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出具商户售货发票,进行物业管理,同时,按商铺购置价款的8%向原告实际支付租金即回报款。现因经营问题被告单方通知原告等业主降低回报率为5%,原告对此有异议,诉求被告仍按8%计算向原告支付差额款并承担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是按8%计算租金回报款支付给原告,但原、被告在原沧州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后并未重新补签书面的租赁合同,被告沧州市万大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并非商铺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合同主体,因此原商铺租赁合同内容并不能约束被告,原、被告之间形成口头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依法均可以随时解除这种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租金差额126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33598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左厚生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4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张忠民
审判员:冯俊荣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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