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子林街60-64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诗炳。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武汉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左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浩志 代理审判员 姚卓珣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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