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劲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尧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劲草、江某某与被告上海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劲草、江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左劲草、江某某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劲草、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元,减半收取计205.50元,由原告左劲草、江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倪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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