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朱京辰,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2层。
负责人孙敬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京辰,被告人寿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刘旭縢,人民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贾艳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已撤回对被告齐荣胜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32895元。
二、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
一、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贾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左某某负次要责任。
二、被告贾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寿财险投保交强险一份,在人民财险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陪。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实事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营养费。
五、护理费。
六、货物损失。
七、车损。
八、吊拖车费、交通费。
上述问题经质证,本院确认如下:
一、医疗费18770.16元,原告已提交医疗票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对于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二、误工费,原告受伤前从事个体运输,原告主张住院15天,但病例注明为住院14天,因此住院期间确认为14天。出院休息4周,原告已提交出院医嘱、诊断证明予以证实。原告请求每天100元的误工标准,未超过交通运输业的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确认为42天×100元/天=42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4天(住院病例注明住院14天)每天100元为14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1500元本院不予支持。四、营养费,原告已提交出院医嘱予以证实,住院14天出院休息4周每天20元为42天×20元=840元,本院予以确认。五、护理费,护理人朱月琴,护理前在赵县瑞华纺织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护理住院14天,【住院病例为住院14天】,护理费为3000元/30天×14=14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六、车损2790元,货物损失800元,原告已提交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七、施救费3689.32元,原告已提交收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八、交通费200元是本次事故必然发生的费用,且数额在合理的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21010.16元由被告人寿财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10000元,剩余11010.16元按责任由被告贾某某承担70%即11010.16元×70%=7707.12元。车损、货物损失计3590元,由人寿财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2000元,剩余1590元按责任由被告贾某某承担70%即1590元×70%=1113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5800元由被告人寿财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施救费3689.32元按责任由被告贾某某承担70%即3689.32×70%=2582.53元。被告贾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人财保险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因此贾某某承担的部分由人财保险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原告诉请为32895元,经审理查明扣除己方承担部分为29202.65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至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左某某各项损失178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给付原告左某某各项损失11402.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1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辉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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