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全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系原告之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冉某、吴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某、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对冉某、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729.5元,原告左某某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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