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宝
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蔡建新
江陵县国顺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左某宝,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建新,无业。
被告江陵县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
法定代表人蔡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宝诉被告蔡建新、江陵县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宝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左某宝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左某宝负担。
审判长:熊学栋
审判员:沈义荣
审判员:赵继志
书记员:高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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