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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某某诉董连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巢某某,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董连城,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助国,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巢某某诉被告董连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巢某某、被告董连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助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平等协商,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50万元,用于建设位于富拉尔基区百合家园地下车库(具体内容见协议书),此150万元投资款已经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出具借据一张。之后不久,被告便失去联系,最近原告得到被告的消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就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合同的效力请求法院确认。本协议是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阻碍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本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巢某某与被告董连城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董连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俊山 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 人民陪审员  郭之跃

书记员:马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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