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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与姜XX姜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XX
姜XX
李跃明(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

(2015)同葡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崔XX。
被告姜XX。
被告姜XX。
委托代理人李跃明,男,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
原告崔XX与二被告姜XX、姜XX婚约财产纠纷、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XX与被告姜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诉称,被告姜XX系被告姜XX的父亲。
2013年5月28日原告给付被告姜XX彩礼款10万元,该笔彩礼款交付给了被告姜XX。
2013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姜XX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崔XX。
2014年12月13日被告姜XX回到娘家后,便对原告宣称解除同居关系,但却拒绝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对儿子崔XX也不闻不问。
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款1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非婚生男孩崔XX由被告姜XX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姜XX辩称,原告崔XX与被告姜XX订婚时,我们没有收到礼金没有收到三金和楼房。
我们没收任何彩礼,礼单中任何一项都没有实际履行。
建议法院驳回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关于非婚生子崔XX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因为另一被告姜XX没有到庭,无法答辩,但是庭后可以沟通解决此事。
本院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被告姜XX参与收受彩礼,并在彩礼单上签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被告应共同返还彩礼,由于双方已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名男孩,彩礼返还数额可以酌情返还。
现在被告姜XX仍然下落不明,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其非婚生子崔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
被告姜XX应自离家出走时开始给付抚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姜XX、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崔XX彩礼款人民币80000元。
二、非婚生子崔XX由原告崔XX抚养,被告姜XX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给付时间为每月20日,至崔XX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驳回原告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被告姜XX参与收受彩礼,并在彩礼单上签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被告应共同返还彩礼,由于双方已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名男孩,彩礼返还数额可以酌情返还。
现在被告姜XX仍然下落不明,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其非婚生子崔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
被告姜XX应自离家出走时开始给付抚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姜XX、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崔XX彩礼款人民币80000元。
二、非婚生子崔XX由原告崔XX抚养,被告姜XX自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给付时间为每月20日,至崔XX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驳回原告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长江
审判员:赵雪平
审判员:郑利欣

书记员:宋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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