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江苏省。
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刘某某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刘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张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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