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诉吴怡然、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
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吴怡然
刘某某
吴某某
刘某某
吴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丁宏亮

原告崔某,男,生于1964年12月7日,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怡然,女,生于2004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孔莉(被告吴怡然之母),女,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个体工商户。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95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学生。
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47年8月2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工。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47年6月2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工。
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代表人张晶,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宏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吴怡然、孔莉、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10月28日以其向他人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崔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崔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2.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长:冯传兵

书记员:彭晓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