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郭亚平
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郭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占峰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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