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诉文安县喜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
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文安县喜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喜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孙氏镇岳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贺锡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崔某诉被告文安县喜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月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建波、被告文安县喜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锡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潘平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有权按照该债权转让协议向被告主张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判决如下:
被告文安县喜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崔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6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自2015年5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0‰计算)共计6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为5200元,由被告文安县喜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潘平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有权按照该债权转让协议向被告主张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判决如下:

被告文安县喜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崔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6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自2015年5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0‰计算)共计6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为5200元,由被告文安县喜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审判长:王月民

书记员:任伟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